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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要账公司成功调解郭某当场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8215元


射阳要账公司成功调解厘清权责化解纠纷。


案情简介:


业主郭某自2023年1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累计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8215元。郭某提出,其曾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车库返租补助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每年向其支付车库补助8400元,但后续补助未按时足额到账。郭某因误认为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同一主体,遂以车库补助未兑现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矛盾持续僵持。


调解过程:


大同市平城区综治中心副主任主持本次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核查确认:


物业公司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为独立注册法人主体,二者分别与郭某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车库返租补助协议》,分属不同法律关系;


郭某已实际收取部分车库补助,其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补助纠纷,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针对郭某对合同主体的认知误区,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释法明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郭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物业费,车库补助相关争议需另行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考虑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前存在负债情况,调解员提醒郭某,若担心补助权益无法实现,应尽快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即便开发商现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起诉后可先依法确认债权,待开发商后续有项目回款、资产变卖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错失维权时机。经调解员耐心讲解,郭某清晰区分两类法律关系,认可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郭某当场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8215元,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次性了结;


郭某表示将尽快整理证据材料,通过诉讼途径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车库返租补助合法权益。


标题:射阳要账公司成功调解郭某当场与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8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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